在以往的农村基层换届选举中,为了减少干部职数,减轻群众负担,一些地方尝试推行村两委会干部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 笔者认为此举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于法无据,有违常规。查阅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无论涉及党内选举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还是《村民自治条例》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未有两委会干部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 的明文规定;况且多年来各司其职,各行其责,已成常规。如盲目推行村干部交叉任职和“一肩挑”, 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有违常规。
二是职能交叉,定位不准。我们知道,村党支部是按党章党规选举产生的,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党规要求开展工作;而村委会则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二者职能定位不同,职责范围不同,工作方式不同,各有各的运行规则,虽然村委会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绝不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推行村两委会干部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容易造成职能交叉、定位不准、不便管理,还会产生职责不清、包办代替、越权错位的现象。
三是权力集中,不便监督。村干部交叉任职和“一肩挑”, 集人、财、物管理权于一身,大权独揽,凡事个人说了算,容易滋生腐败和祸端;加之既是村书记,又是村主任,一人把持“朝纲”,同级监事会无法监督,群众不敢监督,上级不便监督,党员难以监督,容易形成自己的“家天下”, 造成不和谐因素,影响基层政权稳固。
综上所述,尝试推行村两委会干部交叉任职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 看似减少了干部职数,方便了工作,减轻了群众负担,但实际上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难以消除的。因此,愚以为,在农村基层换届选举中,不宜推行干部“一肩挑”。(张天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