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12月,我借给朋友 4万元,约定半年还清,每月利息 2000元。借款期限已至,朋友却一直未清偿借款及利息。我要求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朋友同意还款,但认为利息过高,拒绝付息。请问,我是否有权主张每月 2000元的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 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合同法》第 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法》第 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你们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但你可以要求其归还你 4万元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