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呢,一边收张女士的钱,一边以“包养”为名,约会刚认识的女性。
李某找20多个女朋友借钱,和她们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呢?还是涉嫌刑事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借贷关系,是资金融通行为。简单地说,有借有还,才是民间借贷。借了就没准备还的,不属于借贷行为,而是刑事诈骗。
有网友提出,如果行为人借钱的时候,以为自己有能力还,实际上他穷得叮当响,根本没钱还,这算是借贷还是刑事诈骗?
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借贷行为,主要还是看行为人借钱的时候,有没有准备还钱,有没有可能有能力还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直原则定罪量刑。诈骗罪的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前文说的,行为人借钱的时候,有没有准备还钱。
从李某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什么正当收入,每天在网上认识不同的女性,然后约见交往来看,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