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家园网
您当前的位置:宝鸡家园网 > 健康信息 > 内容

大连中院驳回一涉疫案申诉(2)

日期:2023-04-21 来源:未知 【关闭

该案被称为“大连12·15疫情涉事企业和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4月,大连市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获取的多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2023年4月中旬,大连中院驳回了原审被告单位和两名原审被告人的申诉。

大连中院驳回申诉:引发的疫情导致支出4.3亿元

对于原审被告单位主张的判处金额畸高、二审判决没有阐明“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量化标准等申诉理由。通知书中写明,经查,此次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根据大连市财政局统计,此次疫情共支出核酸检测、治疗等费用合计4.3亿余元,故本案后果应属于特别严重。法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予以驳回。

对于原审被告人付某军方面主张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重审案件,改判减少刑期或准许假释的申诉理由,大连中院认为,该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审被告人付某军作为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冷链作业工人按疫情防控规定应予以闭环管理,不仅未安排作业工人进行闭环管理,且未将住宿人员从事冷链货物搬运的情况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经营者,导致冷链作业工人住宿的旅店还正常对外营业,后引起重大疫情传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原审被告人付某浩方面提出的新冠病毒已变为“乙类乙管”,主张其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减刑,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结论正确。同时,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明,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及2020年2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本案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该修正案实施前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付某浩方主张新冠病毒已变为“乙类乙管”,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来源:澎湃新闻
重要提示:转载本站信息须注明来源:宝鸡家园网,具体权责及声明请参阅网站声明
阅读提示:请自行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及观点的正误,本站概不负责。欢迎发表评论。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来源:未知 编辑::彤彤
[宝鸡家园网]刊登此文只为传递信息,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作者观点。
如果此内容给您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损失,本站不承担责任。
如果本篇内容涉及到您版权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会在2小时内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