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 61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 20人以下和 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条例强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还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该条例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