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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资产出售未按规定审议 连同董秘张晴被通报批评

日期:2022-07-05 来源:未知 【关闭

  和讯网消息 6月26日,上交所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38号,对中源协和(600645,股吧)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张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中源协和资产出售未按规定审议 连同董秘张晴被通报批评

  经查明,2017年11月25日,中源协和披露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以6000万元向广州达赛出售公司持有的浙江赛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赛尚)67%股权,预计对公司 2017 年业绩产生 3500 万元左右收益。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4日与广州达赛签署协议并约定,在协议签署后7日内,广州达赛向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9个月内,向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广州达赛控股股东荆杰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上交所指出,中源协和该资产处置预计产生收益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92.45%,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交所表示,2017年12月1日,广州达赛未能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但中源协和对该事项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3月1日公司才披露公告。2018年3月2日,经监管督促,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交易事项,并拟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上交所认为,中源协和转让浙江赛尚股权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交易对方出现逾期付款及违约情形时,公司未对上述事项的重大不利进展予以及时披露。中源协和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晴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张晴提出异议回复称,由于工作疏忽未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促成交易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进展,不存在主观不良动机,且补充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减轻处分。

  上交所经审核认为,中源协和及张晴是否存在主观不良动机,不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必然理由;其补充履行相应程序和披露义务是本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不能据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 张晴,女,30岁,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银行金融学学士。 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行长助理,中源协和董事会秘书助理。2017年7月起任中源协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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