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该案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4.8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